好心之举却面临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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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4-03-07 3082 次阅读
2023年4月19日,王某驾驶自家私家车无偿搭载张某外出开会,车辆行驶至某国道与东环路口处左转弯时,撞在路边护栏上,造成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大量医疗费。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车辆驾驶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与王某对民事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七十一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虽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责,但其驾驶的机动车为非营运车辆,驾驶过程中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且基于其搭乘的无偿性、善意目的性,已构成好意同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最终,通过法官组织调解,王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
作为搭乘人的乘客来说,应当全面认知乘坐车辆潜在的风险性,一旦选择搭乘,自身在行车过程中的安全将极大程度上依赖于驾驶者的驾驶技能和经验。因此,乘客需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作为车主,“好意施惠”理应倡导,同时也应注意如下事项:
首先要充分考虑自身条件,比如身体条件、健康状况等,试想一下,一个90岁高龄的老年人,如何为他人提供重体力劳务帮助呢?
其次是通过合理的方式规避风险,比如,在“好意同乘”中,必要时购买保险;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超速、不酒驾,不无证驾驶等,车况明显有问题坚决不上路,避免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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