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用户被隐性收费合法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30 163 次阅读
原告许某某在被告处购买手机号码并办理套餐。
被告将来电显示服务自动升级为留言业务,增加了语音留言等功能。
未告知原告拒接和关机时,留言将收取正常通话费用。
原告发现被告收取了留言的通话费用,故诉至法院。
被告在未告知原告收费标准,且原告不知悉电信业务、未赋予原告操作确认权利的情况下,直接收取费用,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费用应当返还。
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加服务内容与资费的公告、通知属于格式条款,应以显著的方式予以公示并提示用户。否则,消费者依法享有拒绝新增服务与费用的权利。
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服务内容、增加费用应向消费者提示并说明收费的功能、资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在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才能收取其费用。同时消费者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定要确定自己的消费项目及收费情况。消费者可以向电信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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