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周某某、崔某某职业放贷无效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4-17 2817 次阅读
2020年5月31日,崔某某向周某某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18个月,借款使用月费率1.86%,若逾期还款除承担借款金额月费率1.86%外,另按月费率50%加收利息。孙某某在该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摁印,约定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直至此笔借款还清为止。
崔某某在借条的下方注明收到现金玖万元整。因崔某某、孙某某未还款,周某某遂诉至法院。另,周某某多次利用统一格式借条对外出借款项,其作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标的达638400元。最终法院判决担保人孙某某不承担责任。
1.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没有发放贷款的资质,但长期、多次向不特定人员出借资金并收取较高利息,出借频率高、资金总量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性,属于职业放贷行为,此类借款合同无效。
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不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情形。
近几年,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放贷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出现了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能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不能仅以涉诉案件数量为唯一判断依据,还应以出借频率、出借对象、资金总量、利率标准、借据式样、经营场所等情形进行综合判决。
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可能会对正常金融秩序产生危害,有必要予以打击。
认定职业放贷行为无效,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预防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降低民间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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