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滚利”问题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03 2736 次阅读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当事人约定了逾期履行债务的合理期限的处理?2023-06-26 147 次阅读
- 被派遣劳动者疑似患职业病需要进行诊断、鉴定,应当如何处理?2024-01-08 4588 次阅读
- 债权转让是什么?2023-07-23 4774 次阅读
- 民法上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定事由,不能作为公司决议撤销的普遍事由2023-06-12 92 次阅读
- 退伍军人离婚时复员费、转业费等如何分割?2023-04-19 4835 次阅读
- 著作权转让使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2023-06-13 3736 次阅读
- 公司注销能不能让债务勾销吗?2023-06-02 3266 次阅读
- 未约定总包配合费包含税金的,可以计取税金吗?2023-05-09 4774 次阅读
- 借款人因逾期未清偿借款所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2023-05-19 3712 次阅读
- 什么是刑事谅解书?2023-04-06 2772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