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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怠于设立抵押权的效力能否视为其放弃抵押权?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27 2331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并不一致。有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66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如果抵押权没有设立,则不存在担保物权,保证人也不得主张在抵押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范围内免责;相反,在“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北大荒担保公司怠于行使质物交付请求权损害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应在质物优先受偿价值范围内免责。”我们认为,虽然怠于设立抵押权或质权,与放弃抵押权或质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但怠于设定担保物权与放弃担保物权应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即在债务人自己财产设立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其他担保人可在相应范围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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