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美发卡,理发店却被转让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4-17 2872 次阅读
原告在被告张某经营、被告葛某实控的繁昌县菲慕美发店内办理预付式消费服务卡,后店铺被转让给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随即注销店铺,拒绝向原告提供服务。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其对案涉预付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为预付式消费充值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涉案美容店转让后,受让方张某某拒绝向原告提供服务,致使原告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解除服务合同,被告原商家张某、葛某退还预付款36616元及相应利息。
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中,因提供服务方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致使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余额和利息。
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内部关系,不产生对外效力,二者对外债务共同承担责任。在未向消费者履行完服务义务的情况下,将门店和服务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债务转移行为,该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对消费者当然不发生效力,消费者仍可向原商家主张债权。
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一是尽量选择证照齐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好、营业时间长的经营主体;二是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详细了解预付式消费服务内容,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索要充值凭证,保留充值记录,要特别注意收款方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负责人姓名一致,不一致的应要求经营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营业主体公章;三是要量力而行、理性消费、避免一次性高额充值,以防商家卷款走人,无处要回。四是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等投诉举报,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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