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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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2-02 3621 次阅读
朱某于2020年5月进入A软件开发公司担任开发部经理一职,入职同时签订了一份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不论因何种原因从公司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2021年8月,朱某辞职,A软件公司开始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后A公司停止支付,又过了半年时间,朱某经朋友介绍面试了B软件公司的开发岗位,随后朱某进入B软件公司工作。两家软件公司之间的业务有交叉的部分。朱某在B公司的工作内容与其在某公司的工作内容类似。A软件公司发现朱某的行为,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朱某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
如果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还想让劳动者受到竞业限制的制约,就需要按双方之前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不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则劳动者可不用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
本案中,朱某的行为没有违反竞业限制条款,A公司六个月后不再向朱某支付补偿金,属于用人单位违约,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时朱某从A公司停止支付补偿金的第四个月就可以去同性质的公司工作了。
关于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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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应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务中一般是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因为一旦适用竞业限制,那么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的,因此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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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年限。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离职之后2年,超过2年之后的期限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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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支付时间。竞业限制必须在离职之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职时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是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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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目前暂无规定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金额作出规定,我国有关全国性法规中并未强制规定具体标准,但深圳、珠海、宁波、浙江等地对竞业限制均作了强制性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企业员工年工资的二分之一。当然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一般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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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竞业限制违约金太高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法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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