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建筑物和用地使用权被分别抵押给不同人,怎么解决抵押权的冲突?(简化标题)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01 281 次阅读
既然建筑物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可以作为抵押物,则其可以分别抵押给不同主体,即抵押人将建筑物所有权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另一个债权人的情况。在此情形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两个债权人将成为同一建筑物所有权和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此时,两个债权人应如何实现其抵押权?对此,《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61条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82条(编者注:对应《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亦及于其上的建筑物。在房地分别抵押,即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一个债权人,而其上的建筑物又抵押给另一个人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两个抵押权的冲突问题。基于‘房地一体’规则,此时应当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同一财产,从而依照《物权法》第199条(编者注:对应《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应予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编者注:对应《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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