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程序法框架内,民间借贷中的“接收货币一方”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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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23 379 次阅读
在民事程序法框架内,民间借贷中的“接收货币一方”应是特指民事实体法上有权接收货币的合同相对方,而非现实中的实际收款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民间借贷场合,该条中“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被用于确定法院管辖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以合同相对方所在地为准,即以出借人或借款人所在地为准,而非现实中的实际收款人。
其理由在于:一方面,民间借贷纠纷中,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为出借人或借款人,而不是其指示交付的对象;另一方面,以合同相对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方便当事人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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