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不作为,如何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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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4-11 2554 次阅读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与每位业主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因此该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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