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擅自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放广告被业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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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3-16 2955 次阅读
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小区里,物业公司在小区ab区楼道、大堂和电梯等公共区域,投放了大量广告。广告商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元。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
物业公司辩解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经营权,运营成本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不足的部分。最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法院依法判决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可知:业主对电梯广告投放有决定权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投放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时,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内投放广告。
也就是说,小区电梯投放广告的,业主有权决定是否悬挂电梯广告。电梯广告的收益归业主所有,小区内的楼道、电梯等属于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同共有部分。物业公司作为具体事务的执行人,可以事先与全体业主签订相应合同,享有相关的代理费和劳务费。
1. 小区业主可以针对公共区域经营性收益,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
2. 小区业主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对电梯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再委托物业公司执行具体事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协商收益分配,并建立其相关的审议制度,对小区内所有利用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进行核算,扣除物业公司的劳务成本,以及公共部分的养护费用,剩下所有的收益应归业主所有。
3. 业主委员会还可以与物业公司事先签订合同,明确共有部分广告的收益归属,及其分配等。
4. 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小区广告收益去向。 如果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广告收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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