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上班睡觉被用人单位待岗!
2015年11月劳动者黄某入职至某公司,在保卫室任保安员,其岗位职责为保障用人单位有序安全开展生产,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末,该公司按照《员工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以及《保安员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对黄某进行考核,因黄某先后于2021年7月、8月、10月在工作岗位上睡觉,黄某2021年度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向黄某送达《考核结果通知书》。2022年1月,企业根据《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将黄某纳入待岗人员,安排黄某参加待岗培训及随后的复岗考试。黄某对考核结果不予认可,拒绝服从待岗培训、参加复岗考试。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因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保安员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均经法定程序做出,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并已向全体员工公示。因黄某2021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企业对其待岗培训及随后的复岗考试,程序与实体均无不妥,故依法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一、对于员工来说
职工睡岗、打盹是一些企业屡见不鲜的违章行为,有许多安全事故就源于职工睡岗。“不越雷区一步、不踩红线半分”应是安全生产企业员工恪守的行为准则与责任担当。要从根本上杜绝“睡岗”现象的发生,需要全体员工的自觉参与和共同努力,只有时刻绷紧安全弦,遵法、知法、学法、懂法、守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才能让隐患无可乘之机,筑牢辖区的安全屏障。
二、对于企业来说
用人单位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做出待岗培训、复岗考试的安排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安排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待岗培训、参加复岗考试,并无不妥。
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体现在企业用工规划和用工管理的方方面面,虽要维护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要确保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依法合理行使,才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序进行,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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