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个人名义借巨额债务应属个人债务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8-25 4217 次阅读
2021年8月1日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杨某借款人民币八十万元整,约定2022年8月1日还清。借款期限届满,李某未向杨某偿还借款,经杨某多次催要,李某一直未还款。2022年3月,李某与前妻王某离婚。2022年9月18日,杨某将李某以及李某前妻王某诉至法院。
杨某主张该笔债务产生于李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本案案涉借款达80万元,金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且根据现有证据,未能反映出王某在债务形成时作出了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事后亦未对案涉债务进行追认,杨某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李某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债务,驳回杨某要求李某前妻王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1.对于金额较大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出具借条,并共同签名,以便后续维权;
2.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署名的,可事后要求夫妻相对方对债务进行追认,以便后续维权;
3.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署名的,如果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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