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纠纷只能在卖家所在地起诉吗?
小李在网上给自己和朋友购买了一款减脂瘦身胶囊,没想到二人食用后都出现了头晕、心悸、干呕等现象。小李仔细观察了这款瘦身胶囊的中英文标签,发现二者内容不一致,其英文标签中提到的一种处方药成分在中文标签中被刻意隐藏了,该胶囊可能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小李即刻向收货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货,并退还货款295元,支付十倍赔偿金2950元人民币。
但小李没注意的是,商品详情页上有一行“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该条款称消费者因在该店铺购物引发的纠纷应在卖家所在地法院处理,因此卖家辩称该条款已经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收货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家收货地法院可以管辖该起购物纠纷。
本案中,网购胶囊销售页面上的“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在小李不认可管辖条款效力,商家又不能证明就管辖事项已与小李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该购物纠纷应由买家收货地法院管辖。综上,小李与卖家的该起购物纠纷得以在收货地法院进行处理,该法院最终判决商家退货并退还小李货款295元,同时支付小李十倍赔偿金2950元人民币。
部分网络商家在购物详情页中约定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等情形均属于“霸王条款”,这些约定在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当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
法图提示:消费者在购物时,除了关注价格,还应详细浏览商品页面信息,避免因忽视了商家设置的不合理纠纷解决条款而陷入后续维权困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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