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立遗嘱?立遗嘱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4-04 4583 次阅读
一、遗嘱的法律效力条件:
- 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
- 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 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各遗嘱形式的注意事项:
-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口头遗嘱”应当在遗嘱人危急情况下,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三、订立遗嘱的规范:
- 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 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 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 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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