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是否有惩罚措施?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25 4670 次阅读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能否设立?2023-07-07 3766 次阅读
- 未约定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如何计取的,可以按照定额计取吗?2023-05-09 3340 次阅读
- 老公给小三的钱,我能要回来吗?2023-05-06 4635 次阅读
-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合同吗?2023-01-05 5173 次阅读
- 职工犯罪后,还能否领取企业年金?2023-04-06 5223 次阅读
- 保证期间是啥?保证期间有多长?2023-01-06 5065 次阅读
- 发票能否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成立?2024-11-19 3712 次阅读
- 有限责任公司已对某一公司成员的股东身份予以承认,则其他个别成员的异议不能与之对抗2023-06-08 2798 次阅读
- 离婚时不分割的财产有哪些?2023-04-14 3613 次阅读
-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记载哪些事项?2023-07-14 5531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