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是否有惩罚措施?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25 4387 次阅读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登记或交付等物权公示公信程序影响从权利随主债权转让吗?2023-07-23 3221 次阅读
-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对交易习惯的定义,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适用交易习惯的参考标准(标题改一下)2023-06-23 183 次阅读
-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2023-06-02 4288 次阅读
- 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向员工发放年终奖?2024-03-22 2310 次阅读
- 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2023-04-25 3328 次阅读
- 婚姻中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怎么处理?2023-06-25 2607 次阅读
-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任性质?2023-06-16 153 次阅读
- 公司不交住房公积金怎么办?2023-11-03 2738 次阅读
- 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中的资金?2023-05-09 4557 次阅读
- 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如何处理?2025-06-24 3501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