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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能否设立?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07 3322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标的物被查封、扣押,仅仅意味着该财产受到了处分限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标的物不享有权利。财产权利人在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后,如果违反处分限制就财产作出转让、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总之,当事人以查封、扣押的标的物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有效,只是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这还有利于解决如下问题:一旦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则抵押权人自然可以行使抵押权;相反,如果认为抵押合同无效,且抵押权没有有效设立,则在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后,抵押权人的利益就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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