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竣工工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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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6 3669 次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关于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规定,承包人对未竣工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部分,而不能涉及第三人承建的工程部分。
在未完工工程由第三人续建的情况下,对于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部分,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了确认,则应以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范围作为依据;双方未经确认的,可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对此,承包人应当举证证明。如有必要,法院可通过司法鉴定等其他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工程量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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