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叶某(女)与黄某(男)是同居关系,双方于2021年生育女儿。后双方分手,女儿随叶某共同生活。叶某向法院起诉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2022年3月9日晚上,黄某去到叶某弟弟家中,并使用叶某弟弟的电话向叶某及其父母实施威胁,称:“如不交回孩子,将采取极端手段。”叶某及其家属立即于次日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同日晚上黄某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具有攻击性和伤害性的辣椒水用品,向法院解释是为了自己防身。
叶某认为,结合黄某平时暴躁、极端的性格,其有可能作出恐怖、极端的行为,并已危及自己及家属的安全及生命,故于2022年4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裁定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叶某及女儿。
黄某辩解因申请人藏匿女儿,导致其无法与女儿见面,心里很生气,于是想买瓶辣椒水。可见,黄某购买辣椒水并非用于防身,而是意图报复叶某。叶某提交的辣椒水购买记录、住所楼道监控录像等证据及黄某自认的事实,足以证实黄某及其亲属因女儿抚养权及探望争议对叶某进行骚扰、威胁,使叶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叶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叶某及其女儿。
叶某与黄某如因女儿的抚养权及探望问题发生矛盾,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般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或国籍、住所地、联系方式);(二)有具体的请求(比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家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三)有事实及理由,即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供比如出警记录、讯问笔录、家庭暴力惩戒书、就医记录、伤情照片、聊天记录等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用以佐证发生了家庭暴力或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 准备哪些材料?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模板如下)(二)证据一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摘抄、户籍口卡信息、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二是,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前述相关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10.伤情鉴定意见;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向哪家法院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诉讼费用如何收取?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不收取诉讼费用。
- 人身安全保护令需多久审理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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