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并不能免除其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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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4-01-18 4088 次阅读
杨某某受聘于某电力公司,从事高低压线路的相关工作。2020年5月,杨某某在公司承建项目施工作业中摔倒受伤。同年11月,当地人社局认定杨某某所受伤属于工伤。经鉴定,杨某某所受伤为伤残十级。公司针对上述施工项目购买过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保险,保险公司也向杨某某支付了意外伤害赔偿款。期间,该公司没有为杨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杨某某就此事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用团体保险赔偿款抵扣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变相免除,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承担职工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为实施特定项目而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无法替代工伤保险功能。法律未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待遇不能兼得,劳动者依据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主张抵扣企业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缺乏相关依据,故法院判决解除某电力公司与杨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决该公司支付杨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各项费用。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变相免除。
一、给企业的建议:
1.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卫生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
2.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全部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以保证发生工伤保险时,不至于因未缴纳工伤保险待遇而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费用。
3.针对安全生产风险较大或条件允许的企业可以作为员工福利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但是并不建议将企业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写入劳动合同,因为如果企业没有履行该约定,劳动者可能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二、工伤后应该怎么办
(一)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采取什么行动:
1.首先应保护事故现场,送员工去医院进行救治或报120;
2.迅速报告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责任等;
3.在事故发生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4.员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员工工伤,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工单位按月支付;需要护理的,由用工单位负责;
6.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进行处理,如该承担责任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该进行赔偿的依法予以赔偿;对于致残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工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总结经验教训,对安全生产、作业、服务等加大宣传力度,力求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员工发生工伤后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1.第一种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获得救济。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及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第二种是伤者直接通过诉讼获得救济。伤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求造成工伤的第三人赔偿。
3、第二种是伤者认定工伤后,直接通过诉讼获得救济。伤者确认为工伤后,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求用工单位、造成工伤的第三人共同赔偿,具体由法院判决。
三、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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