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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上班途中被车撞,还能认定工伤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4-08 5071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王某,女,1968年2月某日出生,是某公司员工。
2018年7月20日早晨,王某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王某无责任。
2019年6月8日,王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9年7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王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认为王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法院认为,公司对其职工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及王某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王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王某之间系劳务关系,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且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在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公司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一、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且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二、那么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该怎么办,我们建议如下处理:
1、首先还是进行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或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等申请进行调解;
2、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借助于法律,申请劳动仲裁;
3、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专业的事还是请专业的人来做,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处理。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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