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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年终奖也应当发放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1-18 3203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某于2011年1月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约定某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2017年10月,某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某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12月29日,某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某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据查,某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的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某在某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某要求2017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案中,某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某在某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某在2017年度已在某公司工作满一年;在某公司未举证某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某在该年度为某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某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某公司关于某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某诉求某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对于2017年12月29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还应发给张某一个月的工资;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2017年6月30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没有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还继续让员工在公司工作,且按照原定工资发放,说明公司已经认可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就应该与员工签订合同。单位在此期间,不签订合同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两倍工资。支付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一、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对自己的权利积极主张,如果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以及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的主张,以保障自身权益。
二、劳动者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最好是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寻求法律上的帮助,进行劳动维权。那么劳动纠纷维权方式一般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2.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3.进行行政投诉,通过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追讨欠薪;
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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