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超一年不予受理,伤者状告人保局胜诉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13 2844 次阅读
经典案例∶
原告马某诉称,原告的父亲马某某于2010年3月1日在河南省夏邑县某乡卫生院上班期间突发性昏迷,在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向被告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而被告以申请超过一年不予受理。原告的父亲自发生事故后,一直住院治疗,并处于昏迷状态,且卫生院和原告一直在协商此事,原告也不知道可以申请工伤。综上,原告的申请不能认定为超过了一年时效,为保护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人保局辩称,一、原告马某的父亲马某某于2010年3月1日发病,而在2011年12月 2日才向我局提出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职工未在规定的发生事故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不予受理。二、原告父亲生于1949年7月 10日,于2010年3月1日生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第三人卫生院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在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内。
法图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一年的规定,应理解为时效制度,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和情形,原告向被告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被告人保局未依法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否有导致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即以申请超过一年时限为由,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原告送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法图建议∶
工伤赔偿申请流程:
1.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 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 携带工伤认定书等资料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引用法条∶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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