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材料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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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299 次阅读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材料分为两类:
第一类,股东可以不受限制查阅的文件档案材料。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债券存根等,是在公司内部需要公开的资料,应当允许股东不受限制地查阅或者复制。对这些资料的查阅属于单独股东权,持一股的股东即有权查阅。
第二类,股东需要说明正当理由才可以查阅的文件档案材料。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会计账簿及有关原始凭证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属于不公开的财务资料,需对股东的查阅权限予以适当的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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