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权的司法保护有哪些?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5 349 次阅读
对人身权益的司法保护范围,除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确揭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三项物质性人格权外,民法理论上认为,自由权也应当属于人身权益的保护范围。
所谓自由权,是指自然人的身体活动与精神活动不受不当拘束或妨碍的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可以说是以人的静态利益为标的的人格权,自由权则是以人的动态利益为标的的人格权。自由权的内容,通说认为包括身体行动的自由和精神的自由(亦即意思决定的自由)两个方面。对自由权的侵害,相应的包括对身体自由的侵害以及对精神自由的侵害。前者如非法拘禁、绑架、诬告他人使蒙受冤狱、妨碍相邻关系通行权等;后者如欺诈、胁迫等。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列举自由权,主要是有意见认为对自由权的侵害往往与刑事犯罪发生竞合,在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问题较为复杂,以暂不规定为宜。尽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没有规定自由权,但在自由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当然可以请求救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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