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瑕疵或未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其他股东或原股东可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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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8 5111 次阅读
股东出资瑕疵或未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其他股东或原股东可以在合理期限内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进而解除出资瑕疵者或未支付对价的受让人的股东身份。
通过出资而成为股东者,其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通过受让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未支付对价也不能成为直接否认其股东资格的理由。对于出资瑕疵者或未支付对价的受让人,其他股东或转让股份的原股东作为权利人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其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支付对价义务的,其他股东或原股东可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进而解除出资瑕疵者或未支付对价的受让人的股东身份。当然,基于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无论是对于出资瑕疵者,或是对于未支付对价的受让人,权利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内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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