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出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即由关联公司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把握判断标准?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5-03-03 4921 次阅读
答: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关联公司确实可能成为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定责任主体。关联公司之间人格否认判断的核心,是这些关联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混同,构成了法人人格的混同。个案中,对于债权人主张的关联公司之间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输送、业务平移等具体情形,需综合考量持续时间、出现频率、财务记载情况等诸多因素,判断属于关联公司间正常业务往来,还是足以认定关联公司已丧失独立人格,沦为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并据此判断是否否认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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