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缘何走向 “对傅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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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7-05 311 次阅读
张先生、王某、廖某三个合伙人承包一工程,一起支付了保证金,工程款到账后,保证金退回给合伙人王某账户上,王某拒绝退还给张先生。为此,张先生将合伙人王某作为被告、合伙人廖某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王某称,张先生起诉要求退还保证金为时尚早,三人的合伙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即便张先生想要回这笔保证金,也应当按照合伙协议进行清算、结算之后再行起诉。
法官到收取保证金的建设公司查明保证金交付原因,建设公司财务总监顾女士称:“2021年支付工程款时,还没有到双方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原告方和我们协商提前支付。
为此,他们向我们支付了150万元的保证金。2022年,这笔保证金因至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到而退回。”法院据此判决王某应退还张先生支付的保证金。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方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但本案所涉150万元,并非合伙项目的出资,也非合伙项目的受益,系为工程款结算需要,额外作为担保金支付给建筑公司的款项,故该款项并非合伙财产,而是属于张先生等人的个人财产。综上,法院最后判决王某应退还张先生支付的保证金。
鉴于个人合伙的随意、灵活,合伙人之间形成书面协议是很有必要的。在书面合伙合同中,应对合伙事务的内容、出资金额、出资期限、合伙事务的执行、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人的份额转让、入伙和退伙、合伙的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约定。
这样,有利于减少矛盾纠纷,保持合伙的长期稳定,保障合伙人事业的实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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