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已兑付折扣商品或者提供折扣服务的价款如何计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5-06-17 3522 次阅读
答: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以消费者张三支付2000元购买10次瑜伽课签订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为例,经营者以节日优惠酬宾为由,称节日期间到店课时费折扣50%,则其节日期间消课每次价格应为签订合同时约定价款的50%计算为100元,如果预付式消费合同因消费者原因解除,张三正常已经消课三次,节日期间消课两次,则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为:200*3+200*2=1000元。
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例如消费者与经营者于上海市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经营者称瑜伽课折扣前每节课程价格为1万元,但是节日优惠酬宾,折扣后价格为10次2000元,则因消费者原因发生退款情形时,消费者主张打折前1万元单价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则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也即上海市同类瑜伽课程服务的市场价格假设单价为400元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假设消费者已经消课三次,则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应为400*3=1200元。
需注意,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劳动者如何才能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2023-05-06 4963 次阅读
- 在债权转让时,需要告知欠债人吗?2023-07-23 3421 次阅读
- 当事人协商延长建设工程价款的应付款时间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是否应相应顺延?2023-06-06 3197 次阅读
- 公司单方面更换我的工作地点,怎么办?2023-07-23 2966 次阅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必须为自然人或法人股东?2025-03-20 3545 次阅读
- 商品房买卖订约中的定金担保责任2023-06-25 187 次阅读
- 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主要包括哪些情形?2023-07-27 4900 次阅读
- 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纠纷中认定股东资格的主要依据?2023-07-07 212 次阅读
- *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存赔偿权利吗?2023-07-27 3470 次阅读
- 对中小学生过马路有何规定?2024-12-09 2952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