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中哪些部分能够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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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6 3405 次阅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其效力范围应依法律规定确定,而非由当事人约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明确了全部建设工程价款均可优先受偿。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一条第一款、原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但是,如果以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应相应变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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