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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未完全尽到扶养义务,能否解除?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1-30 5098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杨大爷未婚无子,为了解决养老问题,便与侄女小红签订《赡养遗赠协议书》,约定将其名下的村内安置房屋遗赠给小红,并将楼房所有权人变更为小红,小红有权居住、使用、买卖、继承,杨大爷无权干涉,待杨大爷丧失劳动能力后,小红要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并为杨大爷养老送终。协议签订后,双方到村委会将房屋的安置对象变更为小红,小红为此向村委交纳楼房差价款及其他费用共计3.8万元。后杨大爷因脑梗生病住院,且无力支付住院费,杨大爷便要求小红履行扶养义务,却遭到小红的拒绝,双方发生争吵。两个月后,小红在未告知杨大爷的情况下,将房屋以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杨大爷得知后,认为小红还未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就把房屋出卖,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小红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其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并返还出售房款。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原告杨大爷与被告小红签订《赡养遗赠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因病住院期间与被告发生矛盾,被告未参与护理,亦未支付医疗费,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告未认真履行对原告的扶养义务,致使原告生活处于缺乏照料的状况。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以协议双方良好关系为基础,但双方因住院、卖房等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导致关系恶化。尤其是卖房一事,虽然双方协议签订后,楼房所有权人为小红,其有权居住、使用、买卖、继承,杨大爷无权干涉,但该条款实际违背公平原则,因为扶养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直至遗赠人死亡,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是遗赠者生前受扶养人扶养照顾,扶养人在遗赠人死亡后享有对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这是一个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后,被告未与原告沟通卖房事宜,擅自出卖涉案房屋,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在这种情形下,协议继续履行存在一定的困难,鉴于以上情况,原告诉请解除《赡养遗赠协议书》于法有据,应当予以解除。
合同解除后,因涉案房屋已经被出卖,原告也未要求确认被告与案外人的买卖合同效力,而是要求返还房款,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款予以支持。对于返还数额,从公平角度考虑,被告作为受遗赠人,为履行扶养义务进行了准备,并为此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履行了基本的义务,合同解除后,遗赠人应当对扶养人进行适当的补偿。首先,被告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及其他费用共计3.8万元,该部分费用应当在返还的房款中予以扣除;其次,通过被告提供的证据,确实尽到了部分扶养义务,可酌定将出卖房屋价款的20%作为补偿款给予被告。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款26.6万元。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扶养义务除了包括物质的给付供养,还有看望、照顾等情感慰藉的投入。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人身性,其订立以遗赠人和扶养人特别的信任关系为基础,但也存在信任关系破裂的可能性。如果双方关系不佳,协议履行难以为继,那该协议签订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协议。
遗赠条款一般是在遗赠人死亡时生效,当然法律也不禁止先接受遗产,但先接受遗产不代表在遗赠人死亡之前可以随意处置该财产,因为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并未履行完毕。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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