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租车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31 5002 次阅读
杨某通过某租车APP向某租车公司租赁一辆小型客车,并按约享受“尊享服务”,租期4天。租车公司为该租车APP的运营者。租车APP中说明:“在您购买尊享服务后,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轮胎损失。”租车公司在保险责任中承诺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但实际仅投保50000元。后杨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因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不足,扣除通过保险获赔金额后,杨某还需赔偿案外人428000元。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租车公司支付其事故赔偿428000元。
租车公司承诺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0000元,尊享服务说明承租人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但本案中,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赔付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仅50000元,差额部分150000元属于杨某本可以通过商业保险避免的损失,该损失应由租车公司承担,租车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杨某150000元。
网络租车平台是数字化赋能的典型商业模式。实际经营中,存在经营者为规避风险、提高利润,违背向租车人作出的承诺,为出租汽车投保保险金额较低的商业保险的情况。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应该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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