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玉米新品种,判赔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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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4-02-03 5236 次阅读
原告某种业科技公司是某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原告以被告某种业科技公司、某农技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某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为由提起诉讼。原告明确主张赔偿基数为150万元,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共主张二被告连带赔偿300万元。
被告某种业科技公司自认2019年非法使用2000斤某植物新品种的原种;2019年繁育400亩,除200亩被行政机关处理外,收获某植物新品种的种子90吨,据此可以推算出400亩共计能够收获约180吨某植物新品种的种子;参考某植物新品种的种子销售毛利为8.28元/公斤计算,就已基本满足原告主张的150万元的赔偿基数。被告的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多次实施套牌侵权、重复侵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情节严重。在能够认定被告具有侵权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原告已提交涉及赔偿数额相关证据且具备裁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条件的情况下,不应再以无法确定赔偿基数为由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宜对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举证责任苛责过高,否则,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有力打击侵权者。最终法院按照150万元的赔偿基数及权利人请求的1倍的惩罚性赔偿计算,全额支持原告某种业科技公司300万元赔偿总额的诉讼请求。
种业科技成果可能由于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保密意识而失去秘密性,也可能因客观上的疏忽而为公众所知,导致权利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间的差异。保护种业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1、必须有明确的保密内容。
须在有关的保密措施中明确哪些是须保密的信息,或者其保密措施足以达到使有关人员明显意识到哪些信息是保密的程度。对需要保密的育种材料、常规种的繁殖材料、杂交种及其制种亲本的种子、杂交种制种技术规程等,必须在保密制度和保密合同中明确规定。这不仅要求权利人应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而且还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能明确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措施,如对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所有文件,均用表示须保密的符号或字样标示;对须保密的种子等实物,专人专库贮藏并严格出入库手续。
2、必须有物理性的防范措施。
虽然保密措施首先应当是一块“禁止入内”的警示牌,但这决不意味着不顾警示的人可任意入内。因此,必须有防止未经许可人进入的客观措施。这些措施主要表现在:首先,对接触保密信息人员的限制。其次,对进入保密区域的限制。要有严格的门卫制度,对员工和参观者进入试验田、繁殖田、仓库等保密区要有完善的手续,不得让参观者随意参观保密区,对员工也应禁止随意进入保密区;同时,对保密设施和场所应有隔离装置,否则很难将外人可自由进出场区、不经批准获得的种子或者看到的文件认定为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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