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楚合同的标的和数量,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3 543 次阅读
不成立。合同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许当事人予以补充,而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
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
对此,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表述中可见一斑。该条规定对于合同中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该条予以补充确定,而对于合同的标的、数量,该条并未规定。
由此意味着,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许当事人予以补充,而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该精神在《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中亦有体现。纪要第6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尊重合同自由,鼓励和促进交易的精神依法处理。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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