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楚合同的标的和数量,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3 1108 次阅读
不成立。合同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许当事人予以补充,而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
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
对此,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表述中可见一斑。该条规定对于合同中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该条予以补充确定,而对于合同的标的、数量,该条并未规定。
由此意味着,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许当事人予以补充,而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该精神在《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中亦有体现。纪要第6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尊重合同自由,鼓励和促进交易的精神依法处理。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2023-06-03 4555 次阅读
- 关于股东对违反文件置备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的性质2023-06-16 304 次阅读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2023-05-24 2452 次阅读
- 交通事故当事人协商好了,怎么赔偿?2023-03-08 3962 次阅读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哪些?2023-06-25 308 次阅读
- 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诉权保护问题2023-06-16 339 次阅读
-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怎么办?2024-02-03 4335 次阅读
- 当劳动者调整至非涉密岗位后离职,仍自觉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是否可以以劳动者不再涉密为理由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23-05-06 3485 次阅读
- 什么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哪些主体可以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2023-06-12 4384 次阅读
- 劳动者在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付出劳动怎么办?2023-12-27 4842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