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有选择订立第三次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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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5-08-20 3377 次阅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与劳动者续签时,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上述的规定事实上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第三次签约的时候没有选择不续签的权利。用人企业实际上只有在签订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有权选择“签”还是“不签”。因此,面对这个条款,用人单位应该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1)前两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宜太短。尤其是第一份,应该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劳动者,以便确定该劳动者是否适宜和用人单位长期发展。
(2)在续签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慎重考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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