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受人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预售商品房且已办理预售备案登记,其请求对该商品房请求排除执行,法院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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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5-16 4535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的备案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预告登记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物权登记制度,目的是保障权利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不能等同于预告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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