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人与买受人之间出现权利竞存时,如何确定清偿顺序?(题目口语化一点)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07 5353 次阅读
动产抵押与担保物买受人竞存,要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和第四百零四条来确定清偿顺序。
由于《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正常经营买受人可以无负担地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而不问动产抵押权是否进行了登记,也不问买受人是否知晓动产抵押权的存在,所以结合第四百零三条有关善意买受人的规定,在动产抵押权人与买受人之间出现权利竞存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如下的清偿顺序:
正常经营买受人>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善意买受人>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恶意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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