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张适用《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时的举证证明责任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399 次阅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应当对股东有不正当目的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于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或然性,故此处并不要求公司举证证明股东此时行使知情权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更不要求已经对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
此处公司只需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可能导致公司的合法利益受损,也即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房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2023-06-26 435 次阅读
- 原告请求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唯一被告2023-06-12 386 次阅读
- 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2023-06-14 5012 次阅读
- 物业可以擅自出租小区共用部位吗?2023-04-11 4248 次阅读
- 当事人未在一审阶段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能否在二审提出?2023-05-24 3222 次阅读
- 销楼广告的表现形式?2023-06-25 356 次阅读
- 我做为公司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中如何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2025-01-20 4065 次阅读
- 当事人协商不一致,能解除合同吗?有什么法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吗?2023-01-06 3995 次阅读
- 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有什么规定?2023-04-11 4607 次阅读
-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效力?2023-07-27 4301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