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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股东知情权的约定形式范围?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56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公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的意旨在于,股东知情权既不能被剥夺、限制,也不能由股东通过协议主动放弃,否则无效。 当然,如果股东根本不行使或者消极行使权利,则不在此列。 因此,《公司法解释四》第九条所称“公司章程”,既包括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也包括公司成立后依法经过修改的修订章程;所称“协议”,既包括股东之间的协议,也包括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股东与他人之间的股权受让协议等。除了公司章程和股东间协议可能会对股东知情权存在约定限制外,还可能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形式对股东知情权进行约定限制的情形。 《公司法解释四》第九条通过“等”字将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限制方式也纳入了规制范围。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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