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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以享有租赁权为由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应否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受理?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16 2987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基于执行标的被抵押或查封前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受理。

承租人基于执行标的被抵押或查封后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置或者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不予支持。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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