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4年7月份,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某为某公司供新鲜蔬菜,某公司先支付预付款1万元,蔬菜货款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从其个人账户转账给李某某1万元,李某某陆续为某公司提供新鲜蔬菜。2024年8月初,经双方共同结算,某公司欠李某某货款46000元,扣除预付款后剩余36000元,某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五日内支付,并盖章。到期后,李某某联系王某索要货款,王某拒接电话。李某某将某公司、王某共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给付货款,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王某表示某公司已经欠很多债务,账户也被冻结,无法付款,自己也没有偿还的义务,不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