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第三人以享有租赁权等权利为由阻止涉案不动产转让、交付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还是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09 3065 次阅读
律师回答∶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因此,第三人以享有租赁权为由阻止涉案不动产转让、交付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处理,并交代案外人、当事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但是,如果查明涉案不动产查封或者抵押在先而租赁在后的,执行法院可以将该异议作为利害关系人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工作期间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算工伤吗?2023-01-06 4972 次阅读
- 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2023-01-05 3337 次阅读
-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必须给予补偿吗?2023-01-05 3617 次阅读
- 劳务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吗?2023-01-05 3643 次阅读
- 劳务关系中受伤能算工伤吗?2023-01-05 4283 次阅读
- “小时工”终止用工有经济补偿吗?2023-01-05 2903 次阅读
- 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2023-01-06 2297 次阅读
-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只有书面形式吗?2023-01-06 3881 次阅读
- 悬赏公告有用吗?2023-01-06 3002 次阅读
- 债务人欠债权人多笔债,有清偿的顺序吗?2023-01-06 3193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