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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第三人以享有租赁权等权利为由阻止涉案不动产转让、交付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还是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09 3065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因此,第三人以享有租赁权为由阻止涉案不动产转让、交付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处理,并交代案外人、当事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但是,如果查明涉案不动产查封或者抵押在先而租赁在后的,执行法院可以将该异议作为利害关系人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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