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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能否依据新公司法第 191 条要求事实董事、影子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5-01-20 4934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答:小编认为,在一般董事依据新公司法第 191 条应该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作为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样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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