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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应当分别作出哪些法律文书,能否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16 3961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执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其中冻结债权的裁定应是针对到期债权的特定裁定。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制作,不得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执行法院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未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性质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如其内容已明确告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十五天的异议期和逾期不提异议且不履行债务法律后果的,可以视为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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