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民事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当然由特许人承担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17 2484 次阅读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总部与分部之间没有所有权属关系,它们之间是以合同为基础而形成的以特许权转让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被特许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为了特许人的利益,更为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行为与其自身有着密切的利益,故而这种关系超越了我国《民法典》有关代理的涵义和性质,在特许经营方式下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民事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理所当然地导出被特许人的经营后果应归于特许人的结论。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哪些属法律禁止的行为?违者将承担什么责任?2023-04-11 3772 次阅读
- 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鉴定期间工期可否顺延?2023-05-24 4612 次阅读
- 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此时债务如何承担?2023-07-14 2534 次阅读
- *“农转城”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按何标准计算?2023-07-27 4100 次阅读
- 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算,该约定是否有效?2023-05-09 2529 次阅读
- 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女员工在职期间不准生育”是否有效?2023-11-03 5144 次阅读
-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害,且这种损害不能通过公司自身获得赔偿的,方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2023-06-13 443 次阅读
- 转发、分享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中的文章、图片等,是否构成侵权?2023-06-13 2852 次阅读
- 对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吗?2023-06-23 288 次阅读
- 股东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公司为其股东之债承担连带责任,即逆向否认公司法人人格?2025-03-03 4723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