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民事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当然由特许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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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5-17 2555 次阅读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总部与分部之间没有所有权属关系,它们之间是以合同为基础而形成的以特许权转让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被特许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为了特许人的利益,更为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行为与其自身有着密切的利益,故而这种关系超越了我国《民法典》有关代理的涵义和性质,在特许经营方式下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民事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理所当然地导出被特许人的经营后果应归于特许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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