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民事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当然由特许人承担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17 2172 次阅读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总部与分部之间没有所有权属关系,它们之间是以合同为基础而形成的以特许权转让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被特许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为了特许人的利益,更为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行为与其自身有着密切的利益,故而这种关系超越了我国《民法典》有关代理的涵义和性质,在特许经营方式下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民事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理所当然地导出被特许人的经营后果应归于特许人的结论。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所称“损失”的含义及范围?2023-06-16 55 次阅读
- 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才能与职工签订服务期条款?2023-01-05 2865 次阅读
- 土地征地流程是什么?大概需要多久?2023-03-09 4505 次阅读
- 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是溯及自登记之时还是抵押财产确定之时?2023-07-01 3432 次阅读
- 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范围?2023-06-03 3033 次阅读
- 未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出资人能否获取股息、红利?2023-07-07 70 次阅读
-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如何确定?2023-05-25 3932 次阅读
- 刑事案件咨询律师,该讲清楚什么内容?2023-04-06 2794 次阅读
- 开发商自行销售包销房屋的价位与认定包销人损失的关系?2023-06-30 75 次阅读
- 股东如何向公司缴足认缴出资额?2024-08-15 3801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