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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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5-01-21 3846 次阅读
答: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具有多样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明确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其中财产混同是判断的重要标准)、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但这三种情形未必覆盖商业实践中的全部情况,且有时存在重合交织出现的情况。故通常不以某一种特定情节(例如两家公司人员具有一定重合性,又如偶发的公司与股东账户之间的不明转账等)作为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的必然标准,而需要综合判断个案中的情形,根据公司是否具有独立财产、是否存在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意思能力等多方面的事实情况进行审查和认定,当负面评价因素累积到足够的程度,足以认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已形骸化时,方得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
附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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