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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 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已于2025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9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 (2025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5〕5号)予以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执行日期:2025-09-19 颁布日期:2025-09-19 3649 次阅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11) 现已生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11) 法〔2019〕2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 《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执行日期:2019-11-08 颁布日期:2019-11-08 3033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法〔1996〕83号 1996年8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必要时及时纠正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关于冻结、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错误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错误时,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错误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或者裁定,送达本系统地方各级或下级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限期纠正。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二、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上级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定有错误的,可在收到该决定或者裁定之日起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复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有权直接向有关银行发出法律文书,纠正各自的下级机关所作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有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到此项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不得延误,不必征得原作出决定机关的同意。
执行日期:1996-08-13 颁布日期:1996-08-13 4387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 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4〕21号、高检会〔199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自199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1979年至1993年两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4件司法解释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在此之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再变动。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应当废止的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今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司法实践需要的,我们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1994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布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1990年7月6日法(研)发〔1990〕11号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1990年7月9日法(研)发〔1990〕14号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   1990年7月10日法(研)发〔1990〕15号   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1991年12月30日法(研)发〔1991〕47号   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执行日期:1994-08-29 颁布日期:1994-08-29 3187 次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5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5]3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4年底以前单独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二、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 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 (12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及文号号 废止理由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  1994年1月10日 高检发研字〔1994〕1号 1997年刑法248条、第400条明确规定了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主体有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  1994年5月11日 高检发贪检字〔1994〕37号 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已由检察机关专门部门负责统计,该文件不再适用。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  1995年2月13日 高检发研字〔1995〕2号 《刑法修正案(六)》已明确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 高检发研字〔1997〕1号 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批复  1998年11月26日 高检发释字〔1998〕7号 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1999年9月21日 高检发研字〔1999〕9号 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  2004年2月10日 高检发〔2004〕3号 已被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废止。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  2004年6月24日 高检发〔2004〕12号 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  2004年9月23日 高检发〔2004〕21号 已被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代替。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 高检发办字〔2005〕15号 已被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和2012年11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代替。 1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  2005年11月10日 高检发办字〔2005〕23号 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2007年1月31日 高检发侦监字〔2007〕5号 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 决定废止的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 (1件) 序号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及文号号 废止理由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  2010年8月31日 高检会〔2010〕6号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执行日期:2015-06-12 颁布日期:2015-06-03 4359 次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3]2号)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的1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决定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1件) 序号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新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办案范围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 高检发监字[1998]2号该通知的内容已在200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 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和 的通知》中作出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 出抗诉的答复 1999年9月10日高检 发研字[1999]13号 民事诉讼法对抗诉范围已作出明确规定。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 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问题的批复1999年10月11日高 检发研字[1999]20号 该批复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 问题的批复 2000年3月14日高检 发研字[2000]7号 该批复的内容已在2002年4月《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作出明 确规定。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 偿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高 检发刑申字[2000]1号 通知依据已被2010年11月《人民检察院国家 赔偿工作规定》废止。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 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2001年1月2日高检 发诉字[2001]2号 刑事诉讼法对相关内容已作出明确规定。 7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3年7月3日高检 发研字[2003]9号该规则已被2009年10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 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所替代。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贯彻<关于调整人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认真做好查办审判 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1月18日高检 办发[2005]2号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抗诉工 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 规定》对相关内容已作出明确规定。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 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 2005年11月9日高检 发刑申字[2005]1号 2010年11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取消了检察机关刑 事赔偿确认程序,该规定不再适用。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2006年3月4日高检 发预字[2006]1号该规定已被200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工作规定》所替代。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2007年1月30日高检 发侦监字[2007]4号 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期限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执行日期:2013-04-08 颁布日期:2013-03-01 2522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3〕6号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 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 会议通过 201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公布 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附: 决定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4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1年2月1日 高检发释字〔2001〕1号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有关规定冲突。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3年3月14日 法发〔2003〕6号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5日 高检会〔2005〕1号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有关规定冲突。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6年9月21日 法释〔2006〕8号 该规定的内容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取代。
执行日期:2013-04-08 颁布日期:2013-03-01 4588 次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 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2〕1号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 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2件) 序号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关于颁发“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1979年4月5日 〔79〕高检一文字9号 公发〔1979〕60号 〔1979〕邮邮字235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于扣押被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的具体程序,已有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 1979年7月31日 〔79〕高检一文字24号 公发〔1979〕108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于异地执行逮捕的具体程序,已有明确规定。
执行日期:2012-09-29 颁布日期:2012-08-21 4998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第十二批) 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
执行日期:2017-10-01 颁布日期:2017-09-22 2733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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