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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劳动者提出,还是用人单位提出续约的,都需要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况: (1)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律师建议: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解除之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仅是指没有固定的到期日的劳动合同而已。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生效,对于是否需要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所谓之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次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计算在内。 (2)劳动者是否存在上述解析中存在的情况,如存在,则用人单位可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无需太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不可以解除的“铁饭碗”。作为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行使,最重要的是,用人单位是否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在劳动者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025-08-20 2444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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