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区分具体情形,一般来说要正常发放工资。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如果属于高风险地区,员工仍然违反规定强行往返导致被隔离,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主要系因自身违反防疫规定导致,不应适用上述规定,企业应有权不发工资。否则等同于企业要为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买单,极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