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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约定了迟延履行责任,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调解书承担了民事责任后,是否还需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09 4572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上述规定,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不再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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